据悉,国务院官方网站昨日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作为第一个亮相的配套法规,《规定》明确了申报“门槛”。最终公布的《规定》将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19条削减为现在的5条,其内容仅仅包括最为紧迫和重要的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
对此,业内多位专家表示, “粗线条”的《据悉,国务院官方网站昨日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作为第一个亮相的配套法规,《规定》明确了申报“门槛”。》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而申报标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尽快出台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而“缩减掉的内容”会在进一步“成熟”后公布。
据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5条,旨在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而《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则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商务部分工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已经明确。
据了解,与今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最终确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有所提高。《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标准是,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作出了进一步说明: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而据多位参与起草的专家也表示,“门槛”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容量、企业数量和规模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等情况作出调整。
(第三媒体 2008-08-05)